皖农计财〔2024〕145 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农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农业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55 号)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
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 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55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农计财 函〔2020〕710 号),结合我省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工程以及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农业工程,是指农田建设、种植业、畜牧(兽医) 业、渔业(渔港)、农业生态等农业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农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农业工程基本功能 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 成农业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除涉密、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 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四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农业农村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 形式进行招标。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督。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便于组 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应作为一个标段。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 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六)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七)经批准使用以工代赈的施工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 自行招标条件的,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当委托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不少于3家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 的时间、方式发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日。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文本,制定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 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第十四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其中工程和货物类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服务类不超过 10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国家对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 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 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 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国家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二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加密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或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 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采用非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
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投标人和招标人按招标 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投标人原因不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
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 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采用非电子招标投标的,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公 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经济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 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 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三)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四)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 不再进行招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宜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第二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 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表述不清晰、前后不一致 等情形,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形式或采用 书面形式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存在异常低价投标情形,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 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 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 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 3 个。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 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投标有效期内,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 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 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 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市场主体承诺制度,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 标和严重失信行为等违法违规情形。对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应按 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履行,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异议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当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对开标的异议,异议人应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 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 10 日内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超过投诉时效的,不予受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关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就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资金)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采购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规范项目的采购、实施。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