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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贯彻落实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6 来源:管理员 浏览次数: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执法监督,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助力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我省《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贯彻落实举措。
一、整顿市场秩序,提升监管效能
(一)着力营造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1. 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发现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供应商串通投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财政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各市公管部门配合)
2. 深入开展工作实施效果监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年度工作效果监测,结合上级评估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动态优化监测指标,突出经营主体有感,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日常监测,持续清除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类隐形门槛和壁垒,维护经营主体权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各市财政部门、公管部门配合)
3. 扎实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政府采购项目)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深入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政府采购项目)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开展现场调研和检查,核查并及时移送问题线索。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工程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对近年来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开展“回头看”,结合专项整治、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高频次问题主体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拓宽检查范围,深挖问题线索。贯彻落实“三类监督”贯通协调实施办法,规范线索移送。加强与巡视、审计的联系对接,建立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将梳理后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责任单位: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各市公管部门配合)
(二)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1.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全面系统梳理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以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等反映的问题,分类建立清单台账,深入分析原因,跟踪处理结果。对于频发、易发的违法违规问题,定期向省直预算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通报,并视情纳入政府采购案例评议“晾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 搭建违法违规曝光台。在安徽政府采购网设立举报邮箱,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指导各级财政部门主动公开、动态更新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及投诉书范本,做到“有诉必应”。在安徽政府采购网同步搭建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通报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强化社会监督,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财政部门、公管部门配合)
3.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学习借鉴沪苏浙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经验,跟踪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情况及范例,积极吸纳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有益做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优化全省行政执法工作流程,统一处罚尺度,构建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执法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司法厅、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4. 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完善协同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对查实的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案件和线索,依管理职责分别移送纪检监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腐败问题。(责任单位:财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各市公管部门配合)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1. 推进政府采购智慧监管。选择部分市县试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徽采云”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持续优化完善交易系统功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运用“徽采云”平台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重点关注检测投标文件相似性、评审专家对某一特定供应商在不同项目中给予过高分数、供应商多次组团参与政府采购并由相同供应商中标(成交)等现象,动态监控供应商投标(响应)行为、评审专家打分倾向,推进智慧监管,提高监管实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财政部门、公管部门配合)
2. 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以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要求,确保从采购意向公开到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全链条信息公开、内容完整、过程连贯;完善监管处罚信息、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等公告要求,保障公告内容及时、准确。加强与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对接工作,及时开展相关数据接口开发与联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部门、公管部门配合)
3. 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定期汇总全省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安徽上传失信信息,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修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4. 强化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分级分类原则,围绕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重点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将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代理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代理机构评价的参考依据,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落实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行为限制措施,督促其诚信履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各市财政部门、公管部门配合)
二、建设制度体系,服务市场主体
(一)强化制度建设
1. 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按照财政部部署,配合做好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等国际规则有关事项。实时更新我省政府采购政策文件,确保政策文件合法、有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2. 督促采购人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部门规章,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以政府采购项目绩效为目标,推动采购人加强预算编制、采购需求、信息公开、合同履约等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指导采购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实现“谁采购、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系列工作指南,为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政策指导。探索建立适应采购人多元化需求的创新交易制度,为财政部制定全国统一政策提供安徽样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二)加强标准管理
1. 制定落实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制定集中采购品目之外的部分共性品目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指南,为规范开展分散采购活动提供支撑。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督促采购人规范执行集中采购目录通用货物、服务需求标准,以及商品包装、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绿色采购需求标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2. 修订完善政府采购示范文本。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实际操作需求,及时修订完善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示范文本及政府采购工作指南、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指南,提高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便利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 构建长三角一体化标准体系。建立长三角区域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注册标准,逐步统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制度,推动实现长三角区域供应商共享互认。探索推进长三角区域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一体化发展。拓展完善电子卖场功能,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及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持续跟进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机制,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方案,推动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协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三、发挥政策功能,促进产业发展
(一)支持科技创新
1. 推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在安徽落地。加大合作创新采购制度宣传和实施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课题研究,聚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支持创新能力较强的市开展试点。深入调研摸排政府部门、高校院所等采购单位合作创新采购需求,鼓励邀请供应商开展合作创新采购,推进合作创新采购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2. 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需求引领作用,落实关于创新产品的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订购首购等政策要求,助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3. 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体系。落实并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持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 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规范公开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2. 优化“徽采云”平台金融功能。畅通融资渠道,简化操作流程,引导金融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提供低利率、无抵押、无担保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提高企业融资便捷性。推广电子保函,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可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办理政府采购预付款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3. 持续支持乡村振兴。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将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比例提高到15%,完善跟踪评估通报机制,推进服务提质升级,助力打造更多安徽农业特色品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供销社、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三)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1. 进一步推广新能源公务用车采购。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公务用车配套服务,加强监督检查与宣传推广,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新能源化进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管局、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2. 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范围。指导合肥市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深化绿色建材电子化平台应用,持续扩大试点项目范围。总结试点经验,争取我省更多城市纳入实施城市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3. 落实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积极申报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发展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财政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构建政府采购跨部门横向协调机制,强化财政系统纵向协调联动,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及时跟踪工作进展,确保工作落地见效,同时积极宣传解读政府采购相关举措,针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