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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建局关于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和评标报告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5 来源:管理员 浏览次数:
池建市函〔2025〕103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各招标单位、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皖发改公管〔2024〕69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和评标报告审查适用本通知。
二、审查程序
(一)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招标,谁审查”的原则,在招标文件发布前,招标人应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条件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要,并以《公平竞争审查表》(附后)形式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送至项目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保存。
(二)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审查内容
(一)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资质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评审标准,是否存在未按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或以不合理条件、隐性壁垒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情形。
(二)评标报告审查。对评标报告的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2.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3.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4.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5.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6.拟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有在建项目,或工程业绩、奖项是否真实;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内控管理。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对招标事项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实现招标决策、组织、技术和监督相互分离。
(二)健全审查机制。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委托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行业监管部门要将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评标报告审查”等两项审查制度作为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整治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对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以及评标报告审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评标报告审查”等两项审查制度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承担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行业监管部门应责令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