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3 来源: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东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产业发展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建设局、经发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投资促进和商贸经济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修订情况,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用规则作出进一步优化,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小额库、EPC、专业承包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不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均应在总分中设置信用分。
二、信用分值
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标段),信用分值占总分权重为3%;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标段),信用分值占总分权重为5%。
三、信用评审
(一)得分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100分以下(不含)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40%;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100分以上(含)、105分以下(不含)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50%;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105分以上(含)、110分以下(不含)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60%;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110分以上(含)、115分以下(不含)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70%;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115分以上(含)、120分以下(不含)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80%;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120分以上(含)、125分以下(不含)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90%;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125分(含)以上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100%。
信用评审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扣分
截至开标时间,投标人(含投标项目经理)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存在单条扣分在2分以上(含)且尚处有效期的不良信用信息,每有一条按以下标准扣分:
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扣分值为2分的不良信用信息,信用评审得分扣0.15、0.25分(分别对应信用分权重3%、5%);
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扣分值为3分以上(含)的不良信用信息,信用评审得分扣0.3、0.5分(分别对应信用分权重3%、5%)。
同一不良信用信息不重复扣分,投标人信用评审得分扣完为止。
四、报价评分
经评审确认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相等的投标报价得满分,每高1%扣2、3分(分别对应信用分权重3%、5%),每低1%扣1.5、2分(分别对应信用分权重3%、5%),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其他
(一)关于投标人信用信息的获得和查询以及“黑名单”等事项,仍按以往文件规定执行。
(二)在开标之后、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若中标候选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信用赋分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招标人应对撤销结果进行评估,认为对评标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或重新招标。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成员中施工企业的最高分认定。
(四)开标前应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参加信用评价而未参加的投标人,信用等级暂定为C级,平台信用评分暂定为99分。
(五)EPC项目和专业承包项目的招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印发之后发布招标公告且开标时间在2022年4月1日之后的施工招标项目,应按本通知执行。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