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建安函〔2025〕90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经开区建设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相关企业(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促进专家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3月6日
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促进专家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纳入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与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检查、评审、论证、咨询、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置、事故应急抢险、技术支持等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质监科,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学术严谨、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申请、单位推荐、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专家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并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按以下专业类别进行登记管理:
(一)勘察设计类: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消防设计审查、其他等相关领域;
(二)质量管理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验收、质量检测、其他等相关领域;
(三)施工安全类:安全管理、基坑、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墙安装、人工挖孔桩、钢结构安装、施工用电、文明施工、其他等相关领域。
1名专家可申请多个业务类别和专业领域。专家库中设置的业务类别和专业领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专家主要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以及我市范围内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咨询、审图、检测等单位(机构),以及行政监管部门从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征集。
第九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热心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事业,自愿参加专家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公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熟悉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了解专业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建设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四)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技师以上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5年;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周岁,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突出贡献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政府津贴专家、正高级工程师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的方式。
(一)单位推荐。单位依据专家入库条件,确定本单位专家推荐人选,认真审查核实所推荐专家申请材料。符合入库条件的退休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入库专家不得多头推荐。
(二)定向邀请。为拓宽专家库范围,对符合专家入库条件并具有较高认可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可通过特邀方式加入专家库的,可以免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出现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专家应当在20工作日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检查、评审、论证、咨询、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置、事故应急抢险、技术支持、交流培训等相关技术指导或提供技术咨询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获取与专家工作有关的资料,进行现场踏勘等;
(二)独立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在执行委托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应依照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五)对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的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工程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相关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活动;
(七)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与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检查、评审、论证、咨询、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置、事故应急抢险、技术支持、交流培训等工作;
(二)认真、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对出具的专家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作规程,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专家工作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下与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
(八)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托时,应按要求时限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九)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经审查合格可以连续聘任;但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调整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 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涉及检查、评审、论证、咨询、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置、事故应急抢险、技术支持、交流培训等活动需要选用专家的,原则上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缺席或未提前请假或找人替代的;
(二)同一时间参加 2个或 2个以上项目论证的;
(三)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后不参加专家工作超过(含)2次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相关技术指导或提供技术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出具明显不当的专家意见的;
(六)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调整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 除领取正当的专家劳务报酬外,收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与其他专家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者职业道德,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相关技术指导或提供技术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六)评审认定或者咨询意见严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论证结论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专项方案按照合格专项方案验收,造成安全事故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并调整出专家库。
(一)聘任期内被吊销执业资格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二)自愿申请退出的;
(三)因年龄、职称等变化不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